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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5

一、“三个规定”和“一个办法”

(一)三个规定

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一个办法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谁填报、填报谁

(一)谁填报

检察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挂职借调人员、实习生等。

(二)填报谁

领导;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同事;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三、填什么、怎么填

(一)填什么

记录报告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和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包括: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二)3种不予填报的情形

1.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正在办理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2.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承办人无须填报,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反应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政策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3、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无须填报,若向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了解则需要填报。

(三)怎么填

1.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如果没有遇到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点击“无此类情况”选项即可。

2.要求“逢问必填”,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均要如实记录报告。

3.检察人员接受他人过问请托后,再去过问其他检察人员相关情况的,须填“填报”和“主动过问”两张表,既要如实填报自己被过问的情况,又要如实填报自己主动过问的情况。

4.如果漏报应当填报的事项,可在当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填报。

5.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紧迫,或者涉及所在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可使用“直报”功能,径直向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

四、监督追责

1.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

2.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检纪处分。

3.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查阅、复制、摘抄《记录表》。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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